泰国公司向境外收款方支付款项时,如果该款项并非用于购买货物,则根据泰国《税收法典》第70条的规定,部分款项可能需要缴纳预扣所得税(Withholding Tax),并通常需要使用 PND.54(ภ.ง.ด.54) 进行申报。
什么是 PND.54?
PND.54 是用于申报根据泰国《税收法典》第70条及第70条之二规定,对支付给在泰国没有开展经营活动的外国公司或外国法人的特定款项所代扣的企业所得税的申报表。
谁需要提交 PND.54?
付款方可以是在泰国的个人、合伙企业、公司或其他法人,当其向在泰国没有开展经营活动的外国法人支付属于《税收法典》第40条第(2)项至第(6)项规定的所得时,可能需要进行预扣所得税并提交 PND.54。
Examples 示例:服务费(Fees / Service Fees) ,佣金(Commission) ,特许权使用费(Royalties) ,利息(Interest) ,租赁收入(Rental Income) ,专业服务费(Professional Service Fees)。
第40条第(2)项至第(6)项所得类型汇总
| 条款 | 所得类型 | 示例 |
| 40(2) | 佣金、劳务报酬、服务费 | 自由职业者、外包服务 |
| 40(3) | 特许权使用费 | 音乐版权、软件许可 |
| 40(4)(a) | 利息 | 贷款利息 |
| 40(4)(b) | 股息 / 利润分配 | 股息 |
| 40(5) | 租赁收入 | 房屋、车辆、机器设备 |
| 40(6) | 自由职业收入 | 医生、工程师、律师、审计师 |
预扣所得税税率
- 第40条第(2)项至第(6)项的一般款项(不包括股息):15%
- 股息(第40条第(4)项):10%
- 根据第70条之二汇出泰国境外的利润:10%
重要事项
- 确认付款性质 PND.54 通常适用于属于第40条第(2)项至第(6)项的款项。 如果付款性质不属于上述所得类别,则可能不需要提交 PND.54。
- 确认付款目的地国家 需要确认泰国是否与收款方所在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Double Taxation Agreement: DTA),并根据适用的协定确定预扣所得税税率。根据适用的 DTA,预扣所得税税率可能为免税、降低税率或适用标准15%税率。
- 如果没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DTA) 一般情况下,应按照**15%**的税率扣缴预扣所得税,但最终仍需根据泰国相关税法的具体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