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关于股息的税收法规(Dividend Tax)

根据泰国法律设立的公司向股东支付股息时,须按以下情况代扣代缴预扣所得税::

  1. 收款人为在泰国居住的自然人
    必须按《税收法典》第50条第2款(จ)规定,以10%的税率代扣预扣税。
  2. 收款人为在国外居住、且在泰国居住未满180天的自然人
    也须按相同条款 以10%的税率 代扣预扣税。
  3. 收款人为在泰国设立的法人实体
    依外国法律设立并在泰国经营业务的法人实体:支付方须 按10%的税率 代扣预扣税,但若收款公司为上市公司或有限公司,并且:
    • 持有支付公司不少于 25% 的决权股份,且
    • 支付公司 未直接或间接持有 收款公司股份,
      无需代扣预提税
      (依据税务局命令 ท.ป.4/2528 第5项)
  4. 收款人为依外国法律设立且未在泰国开展业务的法人实体
    根据《税收法典》第70条及其所得税税率表第(2)(ค)项,
    须以10%的税率代扣预提税

参考文号:405645
标题:向自然人和法人股东(无论居住在泰国或海外)支付股息时,必须代扣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 —— 第34条(BOI 投资促进委员会)

根据《投资促进法》第 31 条获得公司所得税豁免的获投资促进企业的股息,在该企业享受公司所得税豁免期间,股息所得也可免计入所得税计算。

第34条相关注意事项:

  • 仅限于从BOI项目利润中支付的股息;
  • 股息须在税收豁免期内支付与收到;
  • 该部分股息免代扣预扣税
  • 若公司同时有获促与未获促项目利润,可自由选择股息来源,须在会议记录中说明;
  • 如未说明,将按利润比例分配;
  • 股息也可以股票形式支付,亦免代扣税。

บทความอื่นๆ